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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中小型企业及个人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四川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涉及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员工,将他们的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
遵循国家的指导方针,四川省计划在2018年至2021年间逐步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设定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直至恢复到60%。同时,强调各地需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缴费审核,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低估、隐瞒职工薪资或统一以最低基数申报,确保不擅自减低缴费标准。
鉴于各城市间的平均薪资水平存在差异,这直接导致了社保缴费标准的地区性区别。
依据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群体,提供了如下补缴机会:
1) 针对自由职业者及城镇个体经营者,若他们在停止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未达15年,有权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2) 包括历史上的固定合同工,如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具有城市户籍的临时工,以及任何因故未参加保险或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同样适用此补缴政策。
3) 对于曾经被开除公职、因非公共服务原因被解除职务,或有其他公开记录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情况,也允许进行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救缴纳。
凡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个人,均可享有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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