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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和市民安全,太原市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健康。该规定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其中太原市公安局为主要执行机关,工商、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提供协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等六个区的部分乡镇。在这些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的零售或批发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将烟花爆竹带入禁放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200元至500元不等,单位罚款则更高。如果违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或伤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代为承担责任。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春节期间及特定国家活动期间,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安排由市政府另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并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举报者将获得表彰或奖励。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太原市希望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安全。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及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太原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新规,以下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迎泽区(除孟家井乡)、杏花岭区(除小返乡)、万柏林区(除王封乡、化客头乡)、小店区(除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尖草坪区(除西墕乡、马头水乡、柏板乡、阳曲镇)以及晋源区(除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零售烟花爆竹,生产或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也不得向禁放区销售。
未经太原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例如,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此外,如果违规行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规定且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决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春节期间及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时,太原市人民政府将发布公告,明确燃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有功者将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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