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是劳动仲裁机构,您该如何处理此争议呢?"这道题是不是很难呢,如果不知道答案,接下来看一下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下正确答案哦。
假如您是劳动仲裁机构,您该如何处理此争议呢?
某外资公司聘请了一位硕士高某担任副总经理。公司老板在谈及相关待遇时,给高某确定的月工资为1·2万元。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单位打算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将这部分费用折合成现金作为工资发放。公司有言在先,以后若有生病打针吃药、养老等问题,建议员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解决,公司不再负责。高某想想自己还没到三十岁,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为时太早,不如多挣点钱,只要买点商业保险就没问题了,随即同意了单位的提议,签订了书面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没想到几个月后,高某和公司发生矛盾,被解雇了。这时他想到了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提出,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公司辩解称,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事先书面约定的,况且员工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商业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最终高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正确答案: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员工当初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和企业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行政义务。
这些法律、法规也告诉我们: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劳动者)即使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其次,不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据此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本案中,作为劳动仲裁机构,我认为应判该外资公司败诉。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有强制性,不得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