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分享关于骗提公积金怎样补救的知识。在这篇文章里,我们还会和您深入讨论公积金骗提之后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如果你对这些话题还有所疑惑,那就让我们的文章帮你一一解答。期待我们的分享能帮到你,让我们一同开始吧!
法律分析:1、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3、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套提的,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仅供参考,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骗取公积金是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定罪的,对于骗取公积金数额达到6000以上的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没收财产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