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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对夫妻双方进行深思熟虑的重要阶段,它旨在防止冲动离婚的发生。然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有些人认为应该从预约离婚开始计算,而另一些人则主张应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开始计数。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离婚冷静期的实际长度,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其中,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1、离婚冷静期是30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冷静期需要双方到场,双方同意离婚需要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