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婚姻法规定中,离婚冷静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个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然而,许多人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操作流程还不甚了解,特别是关于是否需要两次前往民政局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及其实施过程,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新政策。
离婚冷静期去两次民政局才能离婚,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才能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离婚冷静期30天的计算方式如下,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30日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在30日内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下发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冷静期一般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的时间。
离婚的流程都包括步骤如下:
1.协议离婚的,程序有订立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等;
2.诉讼离婚的,程序有起诉、受理、审理、调解、裁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