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1?_增值税免税,免征,减征怎样做会计处理?,其中也会对大家所疑惑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多特软件站哦,现在开始吧!
国有企业必须根据顺价原则出售粮食。对于执行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企业,其售出的粮食将被免于增值税。免于增值税的国有企业是由县级(包括县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局和粮食局共同确认的。在审查和批准享有免税优惠的国有企业时,税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注册,并收回其库存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注销。如果他们同时从事其他应税商品的业务,则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
2、对于其他粮食企业的粮食业务,除了下面列出的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外,都要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是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是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都应按规
一、增值税减免处理的政策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 小微企业优惠
对于小微企业,当其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会22号文件,当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只有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才能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例如,假设一个小型企业1月份的价税合计为10,300元,当发生销售业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若到月(季)末,该小微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300
2.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免税收入)
举例来说,对于未达到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若1月份销售免税服务收入为103,000元,发生的销售业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0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对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意味着增值税额为零,收取的价款应该是不含税的。纳税人无需对免税货物再次计提销项税额。类似的例子包括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免税以及出口环节的免税等。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外,销售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税额为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3.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定额扣减和退税优惠)
假设一个未达到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非免税服务收入为309,000元,并雇佣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花费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了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管理费用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
贷:银行存款 2,72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也有同样的表述。这里的税收返还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应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执行小准则的则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以生活性服务业为例,假设一个一般纳税人在1月份发生了以下业务:
销售免税收入100,000元,非免税收入159,000元;
取得进项税发票2,000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500元(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1,200元,非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300元;
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了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
(期初无留抵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余额)
借:银行存款 259,000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50,000(增值税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固定资产——设备 3,846.15
管理费用——服务费 5,000
原材料——饮料 9,23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76.9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
借:原材料——饮料 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20 (800*15%)
贷: 营业外收入 6,000
其他收益 120
管理费用 28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其他收益,因此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120计入其他收益,6000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个说法似乎与应用指南的说法不符,加计抵减应属于直接减免,按指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有待商榷。)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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