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来源:网络时间:2024-07-29 18:06:10

"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这道题是不是很难呢,如果不知道答案,接下来看一下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下正确答案哦。

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李某作为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经理,其职务涉及到基金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他利用这些职务便利,获取了非公开的基金交易信息,并使用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这种行为显然涉及到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首先,我们来看选项A,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明显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明显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了不正当的交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接着,我们看选项B,即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个选项也不符合,因为题目中并没有提到李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只是自己使用了这些信息。然后,我们看选项D,即构成内幕交易罪。这个选项虽然看起来接近,但是内幕交易罪通常指的是掌握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交易。而李某作为基金经理,他掌握的是与基金交易相关的信息,这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有区别的。最后,我们看选项C,即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个选项最符合李某的行为特征。根据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因此,李某的行为最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正确答案是C。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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