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_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来源:网络时间:2025-01-09 21:09:52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_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其中也会对大家所疑惑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多特软件站哦,现在开始吧!

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需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需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 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运输车辆未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装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 车厢内载有乘客;

- 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

- 运输途中经停时没有专人看守;

- 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7.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未按安全规程和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及其生产所需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的行为。

第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加强对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性和提升行业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 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

3.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 厂房、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及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5. 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9. 进行了安全评价;

10.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设备;

11.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应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部门审查。省级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扩大生产能力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生产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用量,禁止使用禁用或禁忌配伍的物质。

第十四条 产品应标注燃放说明,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保管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如丢失,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布点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城市市区禁止设立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

2.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3. 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4. 配备保管员和仓库守护员;

5. 进行了安全评价;

6.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设备;

7.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 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 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4.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批发的企业应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应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在20日内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应载明经营负责人、地址、期限、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批发企业应从生产企业采购并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从批发企业采购。禁止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专业燃放人员使用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这些物品。

####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需经公安部门许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资质证明、运输车辆证明、购销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在3日内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载明托运人、承运人、运输时间、路线、烟花爆竹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并随车携带许可证,悬挂警示标志,按规定装载,车厢不得载人,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夹带烟花爆竹。

####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媒体应做好宣传工作。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安全燃放。

第三十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防火区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燃放时应按说明书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应根据规模、环境等因素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应在20日内审查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方案进行燃放。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高危焰火晚会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如有违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烟花爆竹或专业燃放人员使用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并追缴丢失物品。

第四十条 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携带、邮寄或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物品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违反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和废旧烟花爆竹应就地封存,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就是关于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_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攻略和资讯可以关注我们多特资讯频道,之后将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内容。

更多全新内容敬请关注多特软件站(www.y866.cn)!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我们删除。(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网站) 联系邮箱:91459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