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一年中最炎热的季节,尤其是夏至之后,气温大多在37℃以上甚至超过40℃。这种高温天气对于户外和室内高温工作环境的工人来说,很容易中暑。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就有了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温度不达标是否可以不给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温度,高温补贴可以不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而又有法定要求,这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发放高温补贴有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个即可。第一个标准是从事户外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这类工种通常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第二个标准是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在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时也应该发放高温补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补贴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关于不发放高温补贴应该如何投诉的问题,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为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足够且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通过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可与高温津贴抵消。如果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却没有给予,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发高温津贴,如果超过限期仍不改正,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