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是什么意思_定期宣判是什么意思

来源:网路时间:2023-11-17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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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是什么意思

法庭公开宣判判决的结果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项程序。即使是那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宣判。宣判过程包括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定期宣判是什么意思

定期宣判是指在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无法当庭宣判的情况下,选择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在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基于一些原因选择择日宣判,而民众普遍认为这可能导致审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哪个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呢?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都对宣判的时间有着各自的考虑。无论是定期宣判还是当庭宣判,都必须在开庭时进行宣判,即使是不对外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在公开开庭时进行宣判。定期宣判是宣判的一种形式,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审理结束后,法院在另行指定的日期宣布判决,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公开宣判。在宣判时,法院也会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判机关。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定期宣判,法院会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说,定期宣判后,法院也会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公开宣告判决。如果是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应该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之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审判机关。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根据第13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在三天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第149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可以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继续延长,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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